配偶贍養費
紐約—配偶贍養費及配偶扶養費
配偶贍養費是一個家事法庭的專用名詞,代表一筆配偶互相支付給對方的财政支持。配偶扶養費是最高法院在離婚訴訟中使用的專用名詞,有着同樣的意思。可以這樣説:配偶贍養費是於雙方還處已婚狀態時給予的,而配偶扶養費是在雙方離婚後給予的。
依據法律,已婚人士有義務在婚姻期間,在未決定離婚期間,甚至在離婚後继续互相支持對方。上述的義務不是絕對的,一般是基于其中一方对此的需求,以及另外一方对此的支付能力。
配偶扶養費或贍養費的問題能在最高法院辦離婚訴訟之时探討,或者能在家事法庭分開探討。當一位配偶希望获得一份生活費,但并没有離婚的意愿時、或者希望實施或修改一份现有的生活費協議或法院命令時,家事法庭是可作的選擇。
最高法院—配偶扶養費
在紐約州,有關配偶扶養費的法律最近正被改變及爭論;立法者正努力解決多年來法院分配配偶贍養費時的反覆無常性及無法預測的决定。由2010年10月13日起,生效了一套新的计算公式来决定暫時配偶扶養費的金额。暫時的扶養費是在辦離婚期間由較高收入的配偶支付給較低收入的那位配偶的。而此收入是根據子女撫養費標準法下的的收入而定。
暫時的扶養費會在决定最终扶養費时结束,一般于離婚案件完结時。不像暫時的扶養費,最终扶養費現時不是基於上述的公式分發;那是根据案件具體實況及家庭關係法的二十條法定的因素而決定的。最後的扶養費可以是暂时的,又稱作爲時間持續性扶養費,或是終生的。
暫時性的配偶扶養費也能包括許多其他類型的生活費,視乎雙方的生活方式及現有的資源,由更有錢的配偶支付給另一方。這些附加的費用能包括健康/人壽/汽車/房屋保險費,有關生活方式的花費,租/借款,薪水及其他通常會存在,沒有在暫時扶養費法中列明的花费。
家事法庭—配偶贍養費
不像最高法院裁決的臨時生活費,新的公式不適用於家事法庭命令的配偶贍養費。在家事法庭,法官會基於雙方的情況,嘗試公平及合情理地分發金額。至於司法部是否會改變—在裁定離婚前的生活費命令時,会否考慮到新制定的公式指南,那是沒有清楚表明的。
修改配偶贍養費
所有有關配偶贍養費或扶養費的命令是可以根据雙方情況的改變而作增加或减少的调整的。所有修改的申请会基于,原本的计划是以合同达成的还是以法院命令進行的。
典型的修改诉讼可以以以下的理由展开:当其中一方的收入减少,或者需承担一笔在诉讼期间未被考虑到的额外开支。当这类事件发生时,最好尽早提交修改的申请,因为付款人无法中止支付贍養費或扶養費,直到有呈请书提交法院,并且修改请求被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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