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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要求

定居的規定 – 究竟您的離婚案可不可以在紐約辦理?

像大多數的州,紐約要求在州内尋求離婚的人士需符合某些定居要求。政府實施這些要求是爲了確保紐約州跟已婚的夫婦之間存在一些合理的關係,来充分解釋利用州法院系統的原因。

假若您不能证明在的紐約定居权,紐約的法院无權力去審理您的案件。假若您已經申请離婚,而法庭又沒有司法權,法庭能及將會拒絕考慮您的離婚訴訟。

要確定任何一方是否達到紐約州的定居要求並不是一件簡單的事情,經常需要分析不同的因素,包括離婚的原因来考虑。假若定居权不能被确认,對立的配偶能够请求法庭拒絕考慮此離婚訴訟。假若那個訴訟被拒絕,依據法律,雙方將依然保持已婚的状态,而且可能需要在另一個州重新申请訴訟。

基本定居要求

在紐約州辦理離婚之前,定居权是其中一個須要首先探討的問題。定居的要求於國內關係法第230及231章裏被清楚陳述,詳細内容如下:

  1. 雙方以夫妻在此州居住,而且在訴訟開始前,其中一方要是持續居住了一年的紐約居民,或
  2. 訴訟的原因發生在州内,而且在訴訟開始前,其中一方是持續居住了一年的紐約居民,或
  3. 訴訟的原因發生在州内,而且當訴訟開始時,雙方都是紐約居民,或
  4. 在訴訟開始前,任何一方在州内持續居住了最少兩年。

上述定居的要求可见复杂。我們能幫助您。David Smoren律師事務所有足够的知識及經驗来解答紐約是否擁有審理您的案件的司法權。同樣地,我們有這方面的知識及經驗去爲您沒有達到定居要求的離婚案作辯護。這是十分重要的,因爲别州的司法權可能會對您的個別的案件更加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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